邮政业务
快递包裹
2018-11-06   

快递包裹

 

产品介绍

快递包裹业务主要面向快速增长的电子商务市场,同时也向商务客户和个人消费者提供寄递服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受理快递包裹业务,服务时限稳定、价格合理、通达全国、按址上门投递签收。

 

服务协议

1.本《详情单》经寄件人填写后,即成为寄件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合约。本单仅在寄递快递包裹邮件(以下简称“邮件”)时使用。

2.寄件人应如实申报所交寄的邮件内容,并准确、详细填写各项相关内容。因虚假申报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寄件人自行承担。

3.寄件人对交寄的邮件应采用适于运输的足以保护邮件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4.寄件人不得寄递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的危险品、枪支弹药、毒品、淫秽制品等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现金、金银、玉雕等易碎品、易蒸发易腐的贵重药材及一切国家法律、法规、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限寄物品,违法交寄的法律后果由寄件人承担。承运人收寄邮件时有权依法验视内件,寄件人拒绝验视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5.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承运人有义务配合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邮件进行检查及处理,且不承担因此形成的违约责任。

6.因承运人原因发生邮件丢失、内件短少、损毁的,承运人将承担赔偿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

(1)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构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

(2)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

(3)因寄件人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所寄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失的。

(4)客户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以承运人系统出具的查询单据作为查询行为做出的依据)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5)任何由于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等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

(6)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

7.寄件人单件交寄物的价值限定为2万元。贵重交寄物务必保价,承运人无审核交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承运人按交寄物声明价值的百分之一收取保价费(最低收取1元人民币)。未按规定交纳保价费的邮件,不属于保价邮件。

8.因承运人原因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损毁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

(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声明价值比例赔偿。如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2)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

(3)一票多件邮件的赔偿按与协议客户签订的协议执行。

9.已按实际价值或者声明价值获得赔偿的邮件,其所有权及其相应的索赔权利在理赔后即按比例转移至本公司所有。

10.寄件人或其指定付款人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或其他理由拒付寄递费用。

11.寄件人或其指定付款人不支付寄递费用的,承运人对邮件享有留置权。

12.寄件人可选择不同的付款方式,但如果收件人不履行付款责任时,寄件人应当支付寄递费用。

13.计费重量的确认:以邮件经包装后的实际重量(毛重)与其体积重量相比较,取其大者。体积重量(kg)=长(cm)*宽(cm)*高(cm)/计泡比。

14.寄递物实际价值是指其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或在市场上任何其他或间接价值,或特殊的商业价值。

15.本单第三联为交寄邮件的凭证,凭此联或收据可在邮件交寄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查询,逾期不再办理。

16.无法投递的邮件,若寄件人要求退回或者变更投递地址的,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如寄件人在寄件时选择保价的,则视为寄件人要求退回或者改址时亦选择保价,需支付双程保价费,但寄件人在要求退回或者改址时明确声明不保价除外;若联系不到寄件人,或寄件人不作出明确指示的,承运人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邮件进行处理。

17.本协议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承运人相关规定执行。

18.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