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务
标准快递
2018-11-06   

标准快递

 

产品介绍

国内特快专递(EMS)业务作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的精品业务,以高速度、 高质量为用户传递国内紧急文件资料及物品,同时提供多种形式的邮件跟踪查询服务。 目前,国内已有近2000个市、县开办了此项业务。 该业务可办理异地特快专递业务和同城特快专递业务。

 

服务协议

1.经寄件人填写后,即成为寄件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合约。本单仅在寄递国内标准快递邮件(以下简称“邮件”)时使用。

2.寄件人应如实申报所交寄的的邮件内容,应准确、详细填写(打印)各项相关内容,不得对所填写(打印)内容进行涂改。因虚假申报(或涂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寄件人自行承担。

3.寄件人对交寄的邮件应采用适于运输的足以保护邮件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4.寄件人不得寄递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的危险品、枪支弹药、毒品、淫秽制品等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现金、金银及一切国家法律、法规、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规定的禁、限寄物品,违法交寄的法律后果由寄件人承担。承运人收寄邮件时有权依法验视内件,寄件人拒绝验视的,承运人有权拒收。

5.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承运人有义务配合国家相关行政机关对邮件进行检查及处理。

6.因承运人原因发生邮件丢失、内件短少、损毁,或邮件传递时限超出承运人承诺时限标准的,承运人将承担赔偿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处:

(1)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保价邮件除外)。

(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

(3)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

(4)因寄件人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所寄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5)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

(6)客户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任何由于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等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

(8)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

7.寄件人单件交寄物的价值限定为5万元。贵重物品务必保价,承运人无审核交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承运人按物品声明价值的千分这五收取保价费(最低收取1元人民币)。未按规定交纳保价费的邮件,不属于保价邮件。

8.因承运人原因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损毁或延误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

(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声明价值比例赔偿。

(2)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

(3)邮件发生延误的(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免除本次邮费( 不含包装箱、单式、保价费等附加费用)。

(4)一票多件邮件的赔偿按与协议客户签订的协议执行。

9.已按实际价值或声明价值获得赔偿的邮件,其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在理赔后即按比例转移到承运人所有。

10.寄件人或其指定付款人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或其他理由拒付邮件寄递费用。

11.寄件人或其指定付款人不支付寄递费用的,承运人对邮件享有留置权。

12.寄件人可选择不同的付款方式,但如果收件人或和三方不履行付款责任时,寄件人应当支付本邮件寄递费用。

13.计费重量的确认:以邮件经包装后的实际重量(毛重)与其体积重量相比较,取其大者。体积重量的计算公式为:体积重量(kg)=长(cm)×宽(cm)×高(cm)/6000(cm3)。

14.寄递物实际价值是指其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或在市场上任何其他或间接价值,或特殊的商业价值。

15.本单第三联为交寄邮件的凭证,凭此联或收据可在邮件交寄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查询,逾期不再办理。

16.无法投递的邮件,若联系不到寄件人,或寄件人不作出明确指示的,承运人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邮件进行处理。

17.本协议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承运人相关规定执行。

18.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